農村土地互換侵權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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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互換侵權該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互換侵權該如何處理?

農村土地互換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第1款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3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採取互換方式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無需要發包方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因此,向發包方備案也不是承包經營權互換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因此,備案與否不影響互換土地行為的效力,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要互換土地雙方當事人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互換是自願行為,沒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則土地互換行為即有效。

二、農村耕地互換是否侵權違法?

土地互換是不違法的,雙方需要簽訂民事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地互換在農村普遍存在,是一種小規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本案所涉及的未訂書面協議、未備案、改變土地用途、互換合同解除等問題,此類糾紛中幾乎都會遇到。

三、承包地互換的效力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互換是經營權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即為有效。實踐中,村民間互換土地,極少簽訂書面協議,大都以口頭方式進行。合同法明確在書面合同之外,也可以口頭或其他方式訂立合同。互換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的屬於管理性規範,其立法目的是鼓勵、引導承包方訂立書面合同以防範糾紛,不是互換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據此認定非書面互換合同無效。

四、承包地互換未備案問題

採取互換等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這一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讓發包方及時瞭解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情況。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手段,備案的性質僅為公示,並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當前我國農村土地互換備案制度尚不完備,以未經備案為由否定互換協議的效力,不符合農村客觀實際,不利於維護正常的農村土地流轉秩序。基於此,明確規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五、承包地互換後改變用途問題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不能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可見,“不得改變農業用途”是法律對於流轉土地的禁止性規定。改變農業用途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窯、建墳等建設行為;在承包地上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土壤、植被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互換土地後,前期種植水稻,後改種茶樹,均為農業用途,不能認定為改變農業用途而導致互換無效。

六、承包地互換合同的解除問題

互換中,當事人往往未對互換期限進行約定,當一方提出解除互換合同時如何處理,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互換合同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可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租期不明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的規定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來確定互換合同的剩餘期限,承包期內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農民在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對土地有使用權,如果想要改變土地範圍的,可以與村民互換,這就是農村的土地互換。農村土地互換本着自願的原則,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流轉,增加農民經濟收入,我國法律對於土地互換的規定也是在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促進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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