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強徵”土地 - 他們到底有沒有這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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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會“強徵”土地?他們到底有沒有這個權利?

村委會“強徵”土地?他們到底有沒有這個權利?

村委會、村民大會都無權超越法律規定,自由處置村集體土地。我國對土地用途有着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相關法律規定:徵收基本農田須經國務院批准後才能實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必須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因此村、鎮政府既無土地徵收的審批權也無實施權。

二、什麼情況下村集體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權

1.空閒或房屋倒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確權,已經確權的註銷土地登記,由集體收回。

這表明:你的房子倒塌兩年後,沒有重建,集體應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想繼續使用,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申請。如果申請了兩年卻沒建房也有集體回收,註銷土地登記。

2.非農業户口的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回收。

3.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

三、如果土地被村委會強徵了,可以如何維權

雖然有明文規定,但在農村,村委會或鎮政府虛構國家徵收土地的事實,轉手將土地賣給開發商以謀取暴利的事情還是時有發生,這時候我們又該怎麼維護我們的權益呢?

首先,相關村民有權拒絕村委會、鎮政府的“徵地”行為,村民可以向當地的國土部門舉報或申請查處;

其次,如果相關部門漠視農民權益,對違法行為不管、不問,村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職責;

最後,如果村民遇到“強徵”、“強拆”,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並以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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