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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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如下:

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國有土地租賃,是指縣(市,下同)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土地使用者,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以下稱承租人)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承租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租賃活動。

第四條 除房地產開發項目外的經營性項目建設用地,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租賃活動及監督管理。

市(設區市,下同)、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租賃活動及監督管理。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所轄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租賃的具體工作。

建設、物價、財政、税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國有土地租賃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國有土地租賃的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開發利用國有租賃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開發利用要求。

第八條 租賃的國有土地應當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和程序已經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土地。

第九條 除下列情形外,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一)因國有企業採取內部職工持股或定向兼併等方式改革,無法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二)招標、拍賣、掛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無法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租賃地塊後,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的有關規定,將租賃地塊的坐落、面積、使用條件、使用期限、報名辦法等有關事項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具體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程序辦理。

以上就是對國有土地租賃暫行辦法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在土地租賃過程中如果產生了土地糾紛的話,應該先通過協商進行解決,如果協商無法解決該糾紛的話,就可以向人民政府尋求幫助,給定一個處理結果。對於結果不認同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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