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税率採用幾級標準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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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税率採用幾級標準區分?

土地增值税税率採用幾級標準區分?

土地增值税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作為計税依據,並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税率進行徵收。土地增值税率表: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60%。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規程》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税務機關可要求納税人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税人申請註銷税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税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條  

對於符合本規程第九條規定,應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項目,納税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於符合本規程第十條規定税務機關可要求納税人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税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於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税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税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應進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納税人或經主管税務機關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納税人,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資料的,主管税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納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時應提供的清算資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參考表樣見附件,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説明,主要內容應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用地、開發、銷售、關聯方交易、融資、税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及主管税務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三)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銷售明細表、預售許可證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主管税務機關需要相應項目記賬憑證的,納税人還應提供記賬憑證複印件。

(四)納税人委託税務中介機構審核鑑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鑑證報告》。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土地增值税税率的計算標準,相關情況是基於土地使用權所增加的價值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土地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對土地增值的計算存在異議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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