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減徵耕地佔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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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減徵耕地佔用税的情形有:
1、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額徵收耕地佔用税。
2、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税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税。
3、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税確有困難的,可以免徵或者減徵耕地佔用税。

哪些情形可以減徵耕地佔用税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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