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拆遷是不是政府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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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拆遷是不是政府徵收?

協議拆遷是不是政府徵收?

協議拆遷並不是由政府進行徵收的,協議拆遷是由開發商或者其他的民事主體對房屋進行徵收的情形,與被徵收人簽訂的是民事拆遷協議。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1、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2、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3、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二、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的技巧有哪些?

1、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和我們簽訂拆遷協議的一定要是拆遷人,具有法人資格,否則合同的簽訂會因為主體不明確、主體沒有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而面臨無法履行的風險。比如拆遷指揮部、拆遷辦公室之類的機構,是不具備法人的主體資格等。

2、 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要明確:很多被拆遷人都是第一次經歷拆遷,在合同細節應當怎麼約定沒有經驗,經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明確,導致以後的履行的過程中存在麻煩。

拆遷協議裏比較重要必須明確的內容有:

第一、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如果存在廠房出租的情況,這個各項補償內容的具體明細就尤為重要,這涉及到雙方以後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份額確定。

第二、補償款的支付時間及支付方式。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積及具體位置、土地性質,因為地理位置決定了土地的區位價值,土地性質是住宅、工業還是商業也直接決定土地的價值,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在實際履行中很容易產生糾紛。

第四、如果簽訂補充協議,補償協議上的內容必須合法,與主合同條款不衝突,如果對主合同有重大改動,須明確約定以補償協議約定為準。

3、 約定違約責任。

4、 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很多拆遷項目都要求合同簽訂後馬上騰退房屋,在交房後支付拆遷補償款,有的項目甚至是要求先騰退房屋,然後才把拆遷補償合同交給被拆遷企業和支付拆遷補償款。

5、 審查拆遷補償合同是否對我們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條款。

協議拆遷的被拆遷一方必須是出於自己的主觀自願而非他人威脅簽訂拆遷合同的,雙方在拆遷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拆遷賠償的金額,拆遷補償的形式等,拆遷機構必須向被拆遷一方賠償相應的拆遷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搬遷補償費、誤工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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