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中和協議拆遷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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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徵收中和協議拆遷有什麼區別?

房屋徵收中和協議拆遷有什麼區別?

房屋徵收拆遷與協議拆遷最大的區別是房屋徵收拆遷是屬於合法的拆遷,而協議拆遷是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私自簽訂協議進行拆遷。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企業徵地拆遷流程

1、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佈拆遷公告。

4、拆遷人書面通知拆遷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

5、被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瞭解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和搬遷過渡方式等事項。

6、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1)達成協議自動履行。拆遷人給錢,被拆遷人交房。

(2) 達成協議不履行,在拆遷期限內未給予補償或拒絕搬遷的 ,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協議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拆遷達不成協議,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管理部門裁決。房屋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認可裁決內容時,可依裁決自動履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有嚴格的法律要求)。

在徵收到其他公民的房屋以及土地時都是需要按照約定支付一定的補償款項,在確定補償款項和金額時會根據雙方協商和當地經濟水平確定的,同時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也是會通過簽訂合同來保障的,如果雙方對拆遷方面的事宜出現的爭議也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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