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有權拒絕當地政府徵收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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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可以聽説當地政府徵收土地,尤其是農村地區更為普遍,而政府徵收土地往往是為了大型工程的修建。雖然説在被徵收了土地之後,政府會給予被徵收了土地的農民一定的補償費,但是由於很多原因,很多農民還是不願意自己的土地被政府徵收的。那麼,農民有權拒絕當地政府徵收土地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

農民有權拒絕當地政府徵收土地嗎

一、農民有權拒絕當地政府徵收土地嗎?

土地徵收的關鍵不在於農民是否簽字同意,而在於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徵地,農民不簽字也是沒有用的,因為徵地是國家行為,是市縣政府代表國家進行的。判斷徵地是否合法,最簡單的就是看是否有兩公告:市縣政府發佈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國土局發佈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兩公告都要張貼於被徵地所在地的村組,老百姓可以看到。如果沒有這兩公告,則可以認定徵地不合法。對於違法的徵地,農民當然有權拒絕,當地政府也不能強佔。

二、被徵地農民有哪些權利?

被徵地農民享有土地補償知情權。被徵地農民享有的的土地補償知情權表現為徵地公告發布後國土部門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徵土地的農民土地補償標準、數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等。《土地管理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最近實施的區片綜合地價和者統一年產值標準,也屬於農民知情權的範疇,行政機關在制定這些標準前也需要進行廣泛的調查,農民有申請聽證權和結果知情權。

被徵地農民享有調查結果核準權 。市縣政府在組織實施徵收土地報批前,對被徵土地的調查結果經被徵地農户確認後,將確認的材料作為組卷報批的必備材料上報給審批機關審查,獲得審批機關批准後,依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實施徵收行為。核准調查結果就是核准市縣政府徵收土地公告實施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年產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是否與農户簽字確認的一致,調查結果核準權的具體體現就是補償登記,依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土地補償公告后土地所有權人、承包權人、承包經營權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權人,依據調查結果確認書和產權登記文件,到指定地點進行補償登記,在登記中核實調查結果是否與簽字的結果一致,如不一致有權拒絕登記領取補償,補償登記后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地上附着物所有權隨之消滅。

被徵地農民享有補償方案聽證權 。補償方案聽證權,並非是我們前面提到的預徵土地聽證權,而是指在徵地實施機關將擬定的徵地補償方案報有權機關批准後,依法進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徵地實施機關再次聽取被徵地農民的意見,被徵地農民仍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該項權利的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徵收土地公告辦法》又作出了有更為具體的規定。 申請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的主體為: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徵地農民、或其他權利人。土地行政部門在研究被徵地村民意見或者舉行聽證後,確有需要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 講到這裏,我們基本對政府徵收土地農民可以拒絕嗎有了比較清晰的認識。徵地行為是政府行為,如果政府在徵地過程中存在不合法行為,違規操作,則農民可以不在補償協議書上面簽字,拒絕土地被徵用。但是政府徵地的手續合法,補償款及時發放的話,農民是不應該拒絕徵地的,應該配合國家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綜上所述,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我們享有的僅僅是土地的使用權,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國家是有權將土地徵收作為公用的。至於農民有權拒絕當地政府徵收土地嗎這一問題更多是需要看當地政府徵收土地行為的合法性,如果該行為屬於合法行為,那農民的拒絕就是無效的;但如果該徵地行為是違法的,則農民當然有權拒絕徵地要求。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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