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相關法律法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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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301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土地轉讓相關法律法規如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1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3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於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至今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也沒有哪一條法律或行政法規對農村房屋買賣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即使有地方法規或地方政府的規章,在認定買賣行為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會適用地方法規或地方政府的規章而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因此,農村房屋是可以買賣的。

5、違反國家關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於無效合同,由於合同的無效,也直接導致了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以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綜上所述,土地轉讓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含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等。值得注意的是,實際的土地轉讓是否違背法律規定,需要參照實際情況。例如,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過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如果共有人間存在其他的約定,則是法律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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