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徵地拆遷賠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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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主體的職責和要求

瀏陽市徵地拆遷賠償規定

(一)實施主體及其相關部門職責。

1、為切實加強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成立徵地拆遷安置補償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任常務副組長,主管國土、房產、勞動和社會保障、規劃、公安工作的相關副市長任副組長,市政府辦、生物醫藥園、製造產業基地、農業園、監察局、財政局、公安局、國土局、民政局、建設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計局、規劃局、房產局、市政府法制辦、城建集團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徵拆辦”,設在國土局內),市徵拆辦負責全市徵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負責項目的概算審核和方案審查等業務工作。

2、市國土局:負責發佈預徵地公告;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併發布徵求意見公告和實施公告;進行調查登記和現場核實;按標準編制徵地補償概算;負責徵地補償費用的管理和撥付;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被徵地農

民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複查等工作。

3、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培訓;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養老生活保障的納入和費用的發放以及基本生活補助費的發放等工作。

4、民政局:負責做好被徵地農民的社會救助和村務公開等工作。

5、公安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被徵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並辦理轉户手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暫時停辦徵地公告發布後的户口遷入和分户;協助搞好徵地範圍內的户籍調查核實等工作。

6、監察局、審計局等單位:對徵地補償費用的撥付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和審查。

7、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羣眾工作,促進被徵地農民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協助國土部門做好徵地補償登記、調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被徵地農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名單;督促、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事項;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徵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工作;協助處理徵地補償糾紛及遺留問題。

(二)有關要求。

1、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自身職責,積極主動、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不得違反程序

拆遷,不得違反規定安置,以確保全市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政策的平衡。

2、所有項目徵地補償安置的實施方案均應報市徵拆辦審核批准後方可執行;各相關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實施方案開展工作,嚴禁擅自變通或執行走樣。

3、嚴格按政策標準實施補償。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藉口向建設用地單位索要費用。

4、嚴格管理徵地補償資金帳户。徵地補償費用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發布前足額存入市徵拆辦專用帳户,未足額存入或者市轄範圍內的徵地補償費用概算未經審核的,不得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不得實施拆遷騰地。

5、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對符合進入公告程序的徵拆項目,必須依法發佈徵地公告。

6、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納入對各鄉、鎮、街道和市直有關部門的績效考核內容。對亂開政策口子、弄虛作假、工作不力、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

二、關於徵地拆遷補償有關問題

(一)關於房屋合法性認定。

1、房屋合法性應嚴格按照瀏政發〔2008〕12號文件第17條規定進行認定。

2、無法準確界定房屋建設年限的,按以下原則認定:

(1)以1987年農房清查資料作為參考依據;

(2)調取國土部門房屋建設航拍資料作為證明;

(3)由被拆遷人提供證明材料,鄉(鎮、街道)、村證明,市徵拆辦經核實後,在所在村、組進行張榜公示,無投訴舉報的;

(4)上述方法均不能證明的,按《長沙市徵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暫行規定》(長政發〔2008〕30號)第二條第三項“確因政府規劃控制停辦了農民建房審批手續,且達到分户條件的農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經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委會調查,確係他處無房、符合建房條件、有完善的生活設施且一直居住的農户的住宅房屋,報市徵拆辦審查,在補交建房手續税費後,按發佈徵地公告時農業人口(以户為單位)人均不超過45平方米的房屋建築面積給予補償,建築面積不足人均45平方米的據實補償”規定執行。

3、對超面積建房進行了收費或罰款處理,但未補辦有關手續的,不能認定為合法建築。

4、原不在規劃區範圍內、現已納入規劃區範圍內的拆遷户合法建設面積(必須是一次性成型的房屋),按原國土部門批准的建房許可證確認房屋合法建築面積。

5、預徵地公告發布前在建合法房屋的建築面積認定遵循以下原則:在徵地方下達停工通知時不足一層的按一層、超過一層不足二層的按二層,以此類推認定建築面積,除房屋裝飾裝修補償費不補、搬遷費補一次以外,其它按政策執行。下達停工通知

後繼續施工的部分不予補償。

6、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購買者確係他處無房,並在發佈徵地公告之前辦理了轉户手續的依法予以補償,其它情形不予補償。

(二)關於批多建少房屋的拆遷補償。

對一次成型且與主屋同時建成的生活用房,原則同意用該生活用房補充剩餘面積,並按其結構補償;不是一次成型的房屋不能作為補充用房。

(三)關於一户多棟有證房屋的拆遷補償。

1、以家庭主要成員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雙方及其子女),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多棟房屋且多棟房屋均在紅線內需要拆遷的,認定其一棟為合法建築,給予補償安置,其他房屋按違章建築處理。

2、一户多棟有證房屋只有一棟房屋在紅線內需要拆遷、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紅線內的房屋拆遷補償時除過渡費不補、房屋搬遷補助費只補一次以外,其他按政策補償,將紅線外的房屋確認一棟視同於重建房屋,不參與安置,且被拆遷人出具承諾書,同意在下次拆遷時對該房屋只補房屋過渡費、搬遷補助費一次,其他費用一律不補,參與安置;實行貨幣安置的,其所有房屋必須全部拆除,選擇其中一棟按瀏政發〔2008〕12號文件的標準結合本《補充規定》補償,另外的房屋按違章建築處理,如未全部拆除的,不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在集鎮購集體土地所建房屋,在房屋拆遷補償時,按房

屋重置價、裝飾裝修、搬家補助費、按期拆遷獎補償,不支付過

渡費和購房補助費。

(四)關於房屋基礎及土方、護坡等的補償。

已在房屋補償費中包乾的,不再進行補償;但一層以下確因受地形地貌影響的架空層部分,除按瀏政發〔2008〕12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加價因素外,另按以下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一是層高在2.2米以上,四周有牆體、門窗可作房屋使用的,只按磚混一類房屋補償標準(460元/㎡)的60%予以補助,不補償其他費用;二是隻有構造柱,無牆、無門窗的,只按磚混一類房屋補償標準(460元/m2)的40%予以補助,不補償其他費用。層高1.2米以上、2.2米以下的按上述標準的50%補償,層高1.2米以下的按瀏政發〔2008〕12號文件規定增減因素第三項予以補償。

(五)關於生產用房的拆遷補償。

生產用房超過100 ㎡按每户100㎡包乾補償,不足100㎡按實補償;高度不足2.2 m、四面無牆體、填心門窗的按標準的50%補償。

(六)關於改變房屋用途的拆遷補償。

利用住宅房屋作商業門面或改作廠房使用的,一律按住宅房屋標準補償;拆遷未滿租賃期的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徵

地公告的拆遷騰地期限內變更或解除租賃關係。

(七)關於只拆户外設施的拆遷補償。

合法房屋不拆遷,但需拆除合法房屋的室外必備生活設施

的,按以下原則處理:一是由建設施工單位恢復;二是無法恢復的按棟户結合原則,最高補償不超過1.5萬元。需與户主簽訂補償協議的,被徵地單位及相關個人應出具承諾書,該補償費用在該户房屋下次拆遷時,在室外設施總費用中扣除,不予重複補償。

(八)關於非農户房屋的拆遷補償。

1、有合法建築轉户的非農業人口拆遷户,嚴格按政策拆遷,如已經享受了福利分房、貨幣分房、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者享受了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住房補貼的,本次不予補助購房補助費和過渡費,搬遷費只補一次。未享受福利分房、貨幣分房、購買經濟適用户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住房補貼的,按政策規定補償。

2、非農户繼承合法房屋的,原產權人或繼承人家庭中任何一人享受了福利分房、貨幣分房、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者享受了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住房補貼的,本次拆遷只補償房屋補償費、室內裝飾、室外設施、搬家費一次、按期拆遷獎金,其他費用一律不予補助。原產權人和繼承人家庭中任何人均未享受福利分房、貨幣分房、購買經濟適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住房補貼的,按相關政策執行。

3、遷回原籍的非農户,户口已轉為農業户的,在具備以下條件的前提下按農業户拆遷標準執行:①經當地公安部門核實;②户口遷入前必須有遷入方集體經濟組織80%以上的户主簽字同

意;③必須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享受分配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其他集體財產權益的合同。

4、一户家庭中既有農業户口又有非農户口的混合户拆遷補償按以下原則執行:

(1)混合户中的非農業人口必須是户籍落户在本村(社區)、常住當地的非農人口。

(2)非農户口中都沒有享受福利分房、貨幣分房、購買經濟適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住房補貼的,其合法建築面積按人均合法建築面積分攤,補償標準按相關政策執行。

(3)非農户口中任何一人享受了福利分房、貨幣分房或者購買經濟適用房或者享受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住房補貼的,取消該户中所有非農人口的分攤合法建築面積購房補助費,其他按政策執行。

(九)關於水泥混凝土攪拌站的拆遷補償。

根據瀏政發〔2008〕12號文件要求,結合水泥混凝土攪拌站的實際情況,水泥混凝土攪拌站拆遷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補償、補助:

1、辦理了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按瀏政發〔2008〕12號文件規定的標準補償建設用地補助費用和土地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助費;室內、室外生產設施不能搬遷的,按照紅線用地面積50元/㎡包乾補償,攪拌站內的水泥坪和混凝土道路、瀝青道路以及其他設施不再計算補償;可以搬遷的設備和設施按照規定的

標準包乾補償。

2、沒有辦理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按照土地鄰近水田標準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其水泥混凝土攪拌站內的所有設備和設施按照規定的標準包乾補償、補助;水泥道路按照規定的標準補償。

3、經依法批准的臨時建築,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按照建築結構的重置價格結合使用年限剔除殘值後包乾補償,補償比例最高不超過重置價格的80%;實行包乾補償後,其裝飾裝修及設施和購房補助費、過渡費、搬遷費和搶搭、搶建的建(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補助(水泥混凝土攪拌站補償補助費標準詳見附件)。

(十)關於烤煙房的拆遷補償。

按其規格大小確定規格分為小、中、大三種,分別按2000元/棟、3000元/棟、4000元/棟予以包乾補償〔其中:3.33m×3.33m以下為小棟(不含3.33m×3.33m),3.33m×3.33m至4m×4m為中棟(不含4m×4m),4m×4m以上為大棟〕。

(十一)關於規模養殖場的拆遷補償。

規模養殖户養殖場面積在100㎡以上(含100㎡)的補償按該養殖場建築面積120元/㎡進行補償,100㎡以內的按生產用房的條件和標準進行補償。

(十二)關於墳墓的遷移補償。

新葬墳墓(3年以內)或超過3年時間但遷移時棺木確實未腐爛的,另給予每棺1000元的補償。有多具屍體的合葬墳墓遷

移時,每增加一具另補100元。

(十三)關於電杆、拉線影響耕作的補助。

電力、通信、廣電等線路中的電杆、拉線不徵地需佔用土地的,根據實際情況的影響,作一次性補助,其補助標準為:水田200元/孔,旱地150元/孔,其他土地100元/孔。

(十四)關於“半邊户”和獨生子女的拆遷補償安置優惠待遇。

1、依照本《補充規定》按人口認定房屋建築面積的,可以憑獨生子女證增加不超過45㎡建築面積予以補償。

2、屬於貨幣安置的獨生子女家庭户憑獨生子女證享受一個人口的保障住房安置面積的獎勵。

3、“半邊户”家庭中其城鎮居民一方經確認其沒有享受福利分房、貨幣分房、購買經濟適用房以及未享受住房公積金等其他住房補貼的,同意以户為單位,增加1人購房指標。

4、一户家庭中既屬“半邊户”又有獨生子女證的只享受1個優惠指標。

5、拆遷安置後拆遷户家庭中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收回其優惠款項。

(十五)磚木、土木類房屋補償增減因素參照磚混類增減因素執行。

三、關於家庭分(立)户建房和户籍遷入等問題

(一)嚴格農業人口家庭分(立)户制度。

農業户口分(立)户建房應遵循以下規定:

1、一户只有一子女的或一子多女或多女的不得分、立户建房(已分立户的按一户處理)。

2、獨女户入贅及多女户可自行選擇一女入贅遷入入户,但父母必須與其女並户。

3、一户多代的,以最低輩份男性達到分立户條件方可分立户。

(二)關於户籍遷入問題。

1、正常婚遷、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退伍軍人以及“兩勞”人員回原籍四種類型遷入農業户口,成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履行村民義務且享受村組集體土地收益分配的,可以參與當地拆遷補償安置。

2、原户籍為農業户口,因購買城鎮户口(未參加工作)或因徵收集體土地自然轉為城鎮户口(未參加工作)且未拆遷安置的,履行了村民義務且享受村組集體土地收益分配的,可以參與當地拆遷補償安置。

3、原屬於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大中專院校讀書、服現役的義務兵、“兩勞”人員將户口遷出,現繼續履行了村民義務且享受村組集體土地收益分配的,可以參與當地拆遷補償安置。

4、離異分户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離異雙方才能各按一户享受拆遷補償安置(户外設施只按一棟補償);否則,離異雙方

只能對原家庭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⑴經當地有關部門核實;

⑵必須有一方已再婚;

⑶再婚的另一方户口必須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⑷再婚者另一方的户口遷入前必須有遷入方集體經濟組織80%以上户主簽字同意落户;

⑸必須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簽定享受分配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其它集體財產的權益的合同。

5、正常應遷出的户口和寄户未履行村民義務和未享受村組集體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參與當地的拆遷補償安置。

(三)關於辦理户口遷入、分户、工商登記等問題。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建設用地範圍、生物醫藥園規劃區、製造產業基地規劃區範圍內和已發佈預徵收土地公告的用地項目範圍內,辦理户口遷入、分户、工商登記以及房屋改(擴)建、抵押、租賃、轉讓等有關手續應首先徵詢市徵拆辦的意見。

四、關於安置問題

(一)徵收淮川、集裏、荷花、關口等街道辦事處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建設用地範圍、生物醫藥園規劃區、製造產業基地規劃區範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採取貨幣安置(經長沙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安置方式除外)。

徵收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農民集體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統一安置。

(二)採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的以每個安置區不

少於50户為標準。

(三)五保户的拆遷安置不再按正常拆遷户劃地重建,由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置,並由徵地單位增加3萬元/户的補助費補助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四)安置區的選址由市規劃局綜合拆遷户和其他部門意見確定,並擬定與之配套的規劃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五)安置區建設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批准後的規劃方案具體負責落實,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會同市規劃局、監理站負責全程監督和工程質量,拆遷人根據進度、質量等,按合同約定撥付重建用地補助費。重建用地補助費包括規劃設計、用地、報建、“三通一平”等費用。

(六)實行分散安置的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集鎮規劃,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並向農村居民點集中。

(七)實行分散安置的原則上不得佔用耕地,安置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按地類據實補償,每户的安置面積按人均80平方米計算(包括道路、地坪、房屋通風、採光等)。

(八)實行分散安置的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組三級負責,以村、組為安置主體,鄉(鎮、街道辦事處)督促協調安置點建設,自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將安置地基落實到户。

(九)關於進入社保人員的確定。

實行貨幣安置的人員數嚴格按照《長沙市徵地補償安置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條的規定依程序確定。

納入社保的人數=徵收土地面積÷徵收前人均土地面積。

(十)屬於瀏政發〔2008〕12號文件第二十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土地被徵收且需要拆遷房屋的農户,應優先納入貨幣安置範圍。

(十一)需納入社保的人員確定與否不影響徵地公告發布和徵地程序進行。

(十二)實行貨幣安置人員的田、土、山、水承包權由原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收回,未收回的不納入社保安置。

(十三)扣除被徵土地補償費的25%作為被徵地農民的社保資金實行專户儲存,不能補助到組,農户不願參保的不退還社保資金。

(十四)拆遷户不申請購買政府保障房源而購買商品房的,實行契税減半的優惠政策。

五、其它相關規定

(一)關於徵地拆遷補償費用的歸口管理。

按瀏政發〔2008〕12號文件“徵地補償費用總額的80%應當在徵地公告發布前存入市徵拆辦開設的徵地補償專用帳户,其餘部分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實施公告發布前足額存入,未足額存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佈徵地補償安置實施公告”的規定執行。

(二)關於補償標準的統一。

為保證全市補償標準的統一和綜合平衡,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出現的補償問題和特殊個案涉及政策沒有涵蓋的,由市徵拆辦、市國土局負責收集整理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長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在上級未有明確規定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表態、新設補償補助和獎勵項目,不得提高補償補助和獎勵標準,不得違反規定認定合法面積,不得擅自增加補償安置人口,不得以任何藉口向建設用地單位索要任何費用,不得將不可預計費作為提高補償標準的費用。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長政發〔2008〕30號文件規定,由市監察局等部門追究主要領導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保障住房建設的有關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統一政策標準。

以上就是瀏陽市徵地拆遷賠償規定。可以看到,從大的原則到小的具體措施方面,瀏陽市政府相關部門都給出了可實施的規範,明確了實施條件,相信此賠償標準的頒佈,會切實保障到當地人民的利益,使得老百姓在面臨徵地賠償問題時,可以獲得合理合法的賠償,得以維護自身在土地使用方面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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