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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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徵地拆遷 補償 安置實施辦法

綿陽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是怎樣的?

第一章徵地補償

第一條 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審查公佈,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標準執行。

第二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方法:

(一)徵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徵收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1、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2、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徵收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準執行。

徵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徵收耕地標準減半計算。

第三條 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綿陽市徵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執行。青苗補償按徵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糧地和蔬菜地按徵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5%計算。

第四條 因徵收集體土地需要搬遷企業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第二、三條的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拆遷的搬遷損失、停業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氣設施遷改費用等,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五條 《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實施後,因不可預見因素,對超出本辦法第二、三、四條規定,需依據所有權人的實際損失另行增加補償費用的,由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建議,經市土地統徵儲備中心審核,由市土地統徵儲備中心與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簽訂《徵地拆遷安置補償補充協議》並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後執行,納入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六條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亂搭亂建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公告》發佈後搶栽(插)、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林業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雜叢。

第七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着物補償費,應當在自《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徵地且徵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全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二)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徵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徵地且徵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1、土地補償費首先統籌用於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由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户。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徵收土地應安置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年未滿16週歲的被徵地應安置人員,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標準可按不低於8000元執行;對年滿16週歲及以上的被徵地應安置人員,其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參加社會保障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户。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剩餘部分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由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全額支付給被徵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權人。

(四)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收、農業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用於土地被徵收後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原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村(居)民公佈,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收土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

第二章人員安置

第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計算徵地前人均耕地面積的總人口基數以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為準。

第九條 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下列人員參加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依法應當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法定婚姻遷入人員;

(五)合法收養子女及已接受處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勞改勞教人員;

(七)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可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應當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公告》發佈之日的時間年齡為準。

第二十四條 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參加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雖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政府徵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已經死亡或因婚姻、就業等原因已經將户口遷出的人員;

(二)已因徵地享受過貨幣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員;

(三)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户的離退休人員;

(四)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條 在綿陽市轄區內被徵地農民,按下列原則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徵地且徵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徵地農民意願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範圍;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徵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徵地且徵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收的,納入城鎮就業範圍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一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徵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不足部分及其餘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徵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住房安置

第十二條 在徵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地產權證或有效證明材料的被搬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員為徵地拆遷住房安置對象(以下簡稱“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三條 綿陽市轄區內被徵地農民住房安置採取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和貨幣化安置三種方式。其中:在涪城區城郊鄉、石塘鎮、青義鎮、新皂鎮、龍門鎮,遊仙區遊仙鎮、遊仙經濟試驗區、石馬鎮、小梘溝鎮,綿陽高新技術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永興鎮、磨家鎮、河邊鎮,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街道辦事處、塘汛鎮,綿陽科教創業園區和綿陽農科區所屬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具體範圍以市規劃局確定的統規統建房範圍為準)內的村、社一律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前述鄉、鎮(或園區)在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外的村、社及市轄涪城區、遊仙區所屬其他鄉(鎮)可實行統規聯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 (有條件的地方,應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方式)。

第十四條 統規統建安置。即由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方式修建安置住房,在“統一分配、統一管理、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原則下,按以下辦法提供給住房安置户所有:

(一)統建房安置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築面積,下同)標準等面積以房還房;原房屋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標準還房安置;原主房扣除還房面積剩餘部分及其它地上附着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覆同意的《綿陽市徵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確定的相應標準進行補償。

(二)統建房安置的,每人可按成本價另行購買不超過20平方米(獨生子女可再多購買不超過10平方米,均可與30平方米合併進行套、户型設計)住房。超面積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三)統建房安置的,按每個安置人員2平方米標準,無償給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經營用房,房屋產權屬於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統一管理。其收入全部用於被安置人員的生活費用及統建房安置户物業管理費用支出。

(四)社區辦公用房按有關規定提供。

(五)統建房用地,一律使用國有土地,比照經濟適用住房供地政策以劃撥方式供給。統建房用地的徵收土地成本和以房還房部分、無償提供的經營用房及社區辦公用房的房屋修建成本,計入相應批(次)報徵土地的徵地成本。統建房修建成本按市建設局上一年公佈的綜合造價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統規聯建安置。即由市(區)規劃、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劃定宅基地,由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後,由拆遷户在安置地聯合修建住房的安置方式。安置地的選址定點和建設施工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合理佈局、規模適度、節約成本、便於管理”的原則進行。

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組織進行的安置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原則由徵地單位和新建房屋的拆遷户共同承擔。由徵地單位按統規聯建安置住房安置人數5000元/人標準在支付徵地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時一併撥付給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列入徵收土地成本。不足部分由徵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在支付拆遷户的房屋拆遷補償資金中扣收或向拆遷户直接收取。

第十六條 異地安置所需的土地成本費用,計入相應建設項目用地徵地成本。

第十七條 貨幣化住房安置。被拆遷户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除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覆同意的《綿陽市徵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外,並按拆遷安置人員3.2萬元/人的標準,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購房補貼,由拆遷户自行購買住房,不再享受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安置和劃分宅基地政策。

第十八條 在徵地拆遷範圍內,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統建住房安置對象,可以貨幣化方式安置:

(一)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員;

(二)户口不在本村(社)、但有住房在拆遷範圍內且在城鎮有住房或享受過住房優惠的,以及在其他村(社)擁有宅基地或已經享受過住房安置、貨幣安置的人員。

(三)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作為統建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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