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徵地工作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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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徵地工作程序有哪些

強制徵地工作程序有哪些?

1、申請機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2、申請時間: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待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發生法律效力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即最少要過了3個月訴訟期還是要加搬遷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強制執行單位:人民法院。應當提供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要求: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二、強行徵地怎麼辦

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因此,當政府違背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強行徵地,侵犯了公民的權益時,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徵地補償糾紛及解決方式

1、補償標準爭議 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徵地信息公開糾紛 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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