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樓房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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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為了城市規劃,最近對很多樓房進行拆遷。樓房拆遷是很多居民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同時也是政府比較重視的問題。那麼,深圳市樓房拆遷的補償標準有哪些呢,關於深圳樓房拆遷的新條例是什麼樣的?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深圳市樓房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

深圳樓房拆遷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規範本市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房屋徵收以及給予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補償的活動。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跨區的項目由所涉區政府分別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確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統籌的,須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責成有關區政府或者相關部門具體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對本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徵收補償政策體系、規範準則、運行規則與保障機制;

(二)依法制定和完善產權調換房屋的規劃、建設、調配、產權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

(三)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組織對未經登記建築的調查、認定和處理;

(四)建立房屋徵收的評估、測繪機構預選庫,並對從事房屋徵收價格評估、面積測繪的評估、測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受理對徵收工作的舉報並及時依職權處理;

(六)其他房屋徵收指導、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深圳市土地整備機構(以下簡稱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市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區政府依法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區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其中本轄區內設置有新區管理機構的,區政府應當另行確定新區房屋徵收部門。

市、區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徵收部門)履行如下職責:

(一)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二)組織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前期調查;

(三)確定房屋徵收範圍後發佈徵收提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後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徵收範圍內的徵收行為限制事項的受理、審批、登記等相關手續;

(四)專户存儲、撥付與監管房屋徵收補償費用,提供週轉用房或者安置房,對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負責報請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予以公告;

(五)自行或者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實施簽訂補償協議、組織選定房屋徵收評估、測繪機構等徵收與補償的相關具體工作;

(六)負責房屋徵收補償檔案的管理,公佈分户補償情況;

(七)負責對房屋徵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管理,做好房屋徵收及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八)市、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徵收部門的委託,承擔下列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一)對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前期調查;

(二)與被徵收人就房屋徵收補償進行協商談判;

(三)開展被徵收人選取房屋徵收評估、測繪機構的具體組織工作;

(四)依法拆除被徵收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五)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實施的其他房屋徵收和補償工作。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建設單位和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組織,均不得接受委託成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也不得與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存在投(出)資、被投(出)資的關係。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並對其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新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以及各級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建設、人居環境、市場監管、公安、税務、僑務、勞動和社會保障、經貿信息、審計、城管、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條例》、本辦法及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充分履職,相互配合,聯動協調,為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提供協助。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區政府和規劃國土部門、房屋徵收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市、區政府和規劃國土部門、房屋徵收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人信息進行保密,將核實、處理情況及時書面告知實名舉報人。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深圳市樓房拆遷補償標準結合了深圳市的具體情況,根據具體情況對深圳市樓房拆遷的居民進行補償。在樓房拆遷時,拆遷的各個相關部門應該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相互配合,同時做好監督工作,做到公平公正,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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