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土地使用權不用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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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什麼情況下土地使用權不用攤銷

在什麼情況下土地使用權不用攤銷?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2、企業改變土地使用權的用途,將其作為用於出租或增值目的時,應將其賬面價值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二、攤銷與不攤銷有什麼影響

1、如果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用於建造商品樓房,因為商品房是屬於存貨,所以土地使用權也將會計入存貨。還有就是説將來賣房的時候,一定是地隨房走,從沒有聽説過誰買房土地使用權還沒得到的。

2、如果是一般的企業,它們的土地使用權要看剛開始取得時的用途。要是為了建造廠房、辦公室和辦公樓,就要被計入無形資產。同時,在固定資產建造期間(包括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的攤銷計入在建工程中,最終是結轉為固定資產。在結轉後,無形資產的攤銷還是要分用途的。比如説是用於車間用還是用於管理用,得分別計入製造費用或者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

3、如果廠房在使用一段時間後轉為投資性房地產。根據地隨房走的這個原則,你把房租給別人,那不可能不讓人家使用這塊土地的。這時,就要看投資性記地產後續計量的方法。按模式來看,如果是成本模式,原來的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與投資性房地產和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等額結轉、原來的無形資產和累計攤銷與投資性房地產和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攤銷等額結轉。那如果是公允模式,原來非投資性房地產的科目與投資性房地產的科目之間存在的差額,又分為借方和貸方兩方差異。若是在貸方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若是在借方計入:公允價值變動的損益。

綜上,税法符合規定的無形資產應當要按照不低於10年的年限進行攤銷。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一旦經過確定,就不可以隨意變化、更改。由於客觀經濟環境發生的改變,確實需要變更攤銷期限的,應當將變更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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