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出租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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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土地出租流程是什麼?

集體土地出租流程是什麼?

(1)申請

用地單位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租賃申請,並準備相關申報材料。

(2)受理

業務受理窗口受理,審查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達到審批受理要求。

(3)供地方案報批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城市規劃、市場狀況,由經辦人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呈報説明書和租賃供地方案,經過局內會審後,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4)簽訂合同

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合同內容包括當事人名稱、土地的位置和麪積、土地用途和其他使用條件、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租金的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土地交付的條件和時間、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件等。

(5)繳費

用地單位繳納土地租金和契税,領取租賃合同。

(6)歸檔和建庫

將業務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並建立數據庫。

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包括出租房屋等地上建築物涉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應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辦理,並在土地登記時註明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後發給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承租證明書。

租用集體土地,必須先行徵用並轉為國有土地。根據《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的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等。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後,承租人可以拿到註明“租賃”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後,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無效合同。

當下,我國存在很多將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現象。土地是可以進行租賃的,但是土地的租賃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才可以,在滿足條件之後還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辦理。集體土地的非法交易使集體所有制受到侵害和衝擊,直接影響了我國土地市場的發展和完善,給國家和集體造成了極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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