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集體土地流轉收費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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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土地流轉收費標準是什麼?

對於集體土地流轉收費標準是什麼?

集體土地流轉收費標準在法律上沒有統一的規定,流轉費用屬於雙方協商處理的結果,因為土地流轉僅僅是使用權的暫時出租。關於租金的決定還比較原始,目前有的地方是按照每畝500元,每三年根據物價情況調整一次。租金都是合同規定好的,具有一定的剛性。土地流轉費的標準,由當事雙方共同協商來決定,各地區土地流轉費標準的差異很大,目前,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的土地,流轉費大概在每畝800-1000元以種植經濟作物為主的土地,價格會再高一些。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於流轉的規定

第六條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截留、扣繳。

第八條承包方自願委託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並有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

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承包方與受讓方達成流轉意向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

第十二條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十三條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條受讓方在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流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具體補償辦法可以在土地流轉合同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涉及到土地流轉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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