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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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方法是什麼?

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作為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是以金錢支付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説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般都是指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

2、集體土地使用權抵債

集體土地使用權抵債是買賣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金錢支付的條件以及期限不一樣而已。在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時,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金錢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

3、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換

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換方式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金錢,而是與金錢等價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某一財產權益。集體土地使用人將集體土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做出了原則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這一規定,解決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可以採取四種途徑,即當事人協商、雙方調解、仲裁機構裁決和法院訴訟

地使用權移轉給同一集體的其他受讓人,以此取得同一集體其他受讓人提供的特定的財產權益或其他財產。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僅僅只能轉讓給原來集體的其他成員,並且不可以轉讓給非農業建設。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户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户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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