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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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休息休假時間安排員工加班的,那麼就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實際支付員工一定數額的加班費。但這個支付加班費的標準,可能很多勞動者都不清楚,這就容易讓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究竟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什麼。

一、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什麼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本條肯定了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關於支付加班費的立法精神。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説,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如何追討加班費

首先解決時效問題。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加班費計算:

1、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法定節假日不可以補休,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週期內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計算,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週期內的總上班時間超過該周內(如一個月。一季度)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以超過部分的時間總數一起計算(不區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計算,

4、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超過36小時的。加班費計算應仍以以150%計算。

標準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追討加班費,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提起訴訟。

現實中,我們需要區分清楚究竟是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還是員工自己自願加班。在後者的情況下是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費的。而要是被安排加班的話,那麼就要實際支付加班費了。至於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什麼,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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