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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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有哪些內容

北京市工傷認定辦法有哪些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認定工作。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遵循《條例》規定的原則,注重保護遭受事故傷害職工的利益。

工傷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時,“工作時間”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進行把握。職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點的時間、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間休息時間,也應視同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可以按照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為完成領導臨時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場所進行掌握。“事故傷害”包括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引起的事故傷害。

第五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預備性工作”應理解為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收尾性工作”應理解為在工作結束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

第六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時,“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考慮該傷害屬於職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從其履行工作職責的管理行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傷害,且該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具有因果關係。職工因情感、恩怨等與履行工作無關原因遭受暴力侵害的,可考慮不屬於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傷害。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期間因意外因素導致的人身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於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也可以考慮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第七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時,“職業病”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由具有診斷資格的專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且經診斷為“職業病”的疾病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病目錄。

第八條 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適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時,“因工外出”應考慮職工到本單位以外但不出當地範圍以及到當地以外或者境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等兩種情形。“受到傷害”應考慮事故傷害、暴力傷害以及其他形式的傷害等情形。

工傷的認定辦法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這樣對於自己的合法權益的維護有着重要的意義,不過在有關的法律上會有詳細的記載,只要自己遵守有關的條例,進行問題處置就可以,不過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需要有關的當事人在認定的辦法上注意有關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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