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怎麼確定誰強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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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是怎麼確定誰強拆的?

都是怎麼確定誰強拆的?

如果遇到不能確定身份的人,可以先報警處理。

1.遇到不明身份人的強拆,首先應報警。

2.依據《人民警察法》第6條和第21條,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公安機關會出具調查結果,根據調查結果可以明確強拆房屋的行政機關。

3.若強拆發生後,當事人報警或向公安機關提交立案查處申請書,公安機關怠於履行職責,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公安機關不作為的行為違法,同時責令公安機關繼續履行。

在部分案件中,公安機關在強拆主體的確定上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二、違法強拆不立案怎麼辦應該?

可以申請複議或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1.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2.也就是説可以找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自己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三、強拆行政行為違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嗎?

如果用暴力阻礙等手段去強迫被拆遷人的情況下,是要追究實施強拆的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的。

1.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違法強拆追究的刑事責任包括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實施強拆的主管人員、暴力阻礙依法拆遷人員的刑事責任。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如果在強拆的過程中採取暴力和威脅,並且違反規定的方式去迫使被拆遷人搬遷。並且對被拆遷人造成了損失以及人身傷害的情況下,是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嚴重的情況下可能會先涉及到刑事責任,也會依法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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