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農村土地屬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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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規定農村土地屬遺產嗎?

一、根據相關規定農村土地屬遺產嗎?

土地不屬於遺產,從土地的性質來看,居民享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權,其土地所有權仍屬集體所有,居民本人及其同住親屬死亡土地使用權自然消滅。

農村承包經營土地是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只要承包家庭還有農户,在承包期內,承包土地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家庭沒有農户了,土地由村集體收回。非農户不能繼承土地使用權,但可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城鎮居民不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定承受主體,城鎮居民不能申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

土地是集體分給本村村民承包的,承包人去世,如承包人的户口本上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土地還在承包期內的,家庭成員可以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集體收回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農村地區一般只有土地上作物的收益、自建房可以繼承,而土地本身是無法繼承的。但是家庭之中的部分成員死亡後,並不會影響到其他主體對土地的繼承承包,若是某一個家庭成員都去世了,那麼集體組織就可以依法將承包出去的土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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