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能出租嗎 - 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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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能出租嗎?相關規定有哪些?

在具體的使用方法上,農村宅基地與城市的土地具有一定的不同,雖然城市的土地也是無法自由買賣的,但是卻是可以在取得相應的使用權之後進行自由租賃的。那麼農村宅基地能出租嗎?相關規定有哪些?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農村宅基地能出租嗎?

關於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用於出租,我國法律和有關政策並無明確規定,基於宅基地使用權是供農民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之用,原則上,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出租。鑑於《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可以將房屋出租,因出租並不發生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權人主體的改變。因此,在不違反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用途的情況下,我們認為,可以認定農民出租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出租人無住房而要求解除租賃關係的,應當准許。

二、農村宅基地出租相關規定有哪些?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轉有關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l53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物權法》第154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物權法》第155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法律並不禁止農村村民住房的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可以轉讓,而“地隨房走”是我國現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故法律允許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併轉讓,只是禁止單獨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農村宅基地能出租嗎?雖然在國家的相關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一般情況下,我們認定在不違反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權用途的情況下的相關租賃活動是合法的,是有效的。當然,我國關於宅基地還有一系列的相關規定,我們在租賃之前也需要好好的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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