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過程中法院發起強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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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徵收過程中法院發起強拆怎麼辦?

土地徵收過程中法院發起強拆怎麼辦

土地徵收過程中法院判決強拆的,被拆遷人應該配合政府的拆遷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徵地強拆的條件有哪些?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民眾要意識到,政府的徵地決定本身就是強制性的,政府在制定拆遷補償方案的時候也不會跟被拆遷人協商,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政府的搬遷工作,也不代表整體工作就只能停滯不前,徵地主管單位可以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向法院申請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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