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租期到強拆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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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租期到強拆違法嗎?

一、廠房租期到強拆違法嗎?

廠房租期到強拆是否違法視具體情況來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可知,“合法強拆”需要履行以下法定的程序要求:

第一,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在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

第二,這時房屋徵收部門會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送達給被徵收人;

第三,被徵收人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

第四,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執行裁定;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準予執行裁定。

第六,強拆既可以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實踐中大多數情況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二、房屋被合法強拆怎麼要求賠償?

房屋被合法強拆根據房屋價值的損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等方面的內容確認賠償數額。

1、房屋價值的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於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強拆是完全可實施的行為,但對於此行為需要走合法的流程,而且確定此房屋是有被強拆的必要才能實施,但如果因強拆而讓被拆遷者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所以,不同的情形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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