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集體土地被強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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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在集體土地徵收中涉及徵收農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實施強制拆遷,而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集體土地被強拆怎麼辦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程序

(一)辦理用地申請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單位應按規定辦事員理徵用集體土地的各項手續。

1.徵用集體土地申請:用地單位需要徵用土地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級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徵用集體土地受理:區、縣級國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單位提出的徵用集體土地申請,經審查對提交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予以受理。

(二)擬定徵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用地單位提出的徵用申請後,應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各項徵地方面方案,徵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項主要內容:

1.農用地轉用方案

2.補充耕地方案

3.徵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三)徵地審查

1.編制呈報説明書: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徵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説明書。

2.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國土房管局將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説明書一併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3.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級人民政府對上報的文件、資料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四)徵地審核與批覆

1.徵用土地的審核: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報的建設項目呈報説明書和有關方案後,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2.徵用土地的審查: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並將審查所需的文件、資料及時送該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3.徵用土地的審定: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並按規定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30日內審查完畢。

4.徵用土地的批覆: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批件後5日內將批覆發出。

(五)徵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1.徵地方案公告: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用土地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2.公告的實施: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公告,該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徵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3.徵地補償登記: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4.補償內容調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國土房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六)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1.經批准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2.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七)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1.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2.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實施: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3.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人民政府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4.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有關人民政府國土房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5.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審批要求:有關人民政府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6.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管理:有關人民政府國土房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人民政府國土房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佈,以便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八)補償安置的實施

1.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用地單位與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2.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3.辦理農轉工手續,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實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九)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用地單位徵用集體土地,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根據以下不同情況由行政主管部門向用地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1.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國土房管局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並向用地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用地單位交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後辦理土地登記。

2.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國土房管局向用地單位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並辦理土地登記。《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應當包括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

集體土地是不能夠進行強拆的,合法的強拆一定是要徵得所有人的同意簽訂的協議之後由有關的部門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拆遷。強拆是屬於不合法的行為,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被拆遷者是可以上報政府部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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