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要是被強拆怎麼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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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要是被強拆怎麼舉證?

房屋要是被強拆怎麼舉證?

由被告來舉證。如果房屋強拆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有舉證的責任。所以被告人提供強拆是合法的證據,如是屬於違建、法院強制執行書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二、合法房屋遭強拆如何維權?

法律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房屋遭強拆可向當地政府和人民法院進行控告起訴,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對有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法律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如果房屋是屬於合法的範圍之內被強拆,那麼原告可以在房屋被強拆時,就趕緊錄音錄像,因為房屋一旦已經處於強拆的過程中,那麼現在阻止也是沒有辦法的,所以就準備好證據進行上訴,而被告也可以通過反向證明,這個房屋是屬於合法的強拆,一旦證明,那麼原告的訴訟請求就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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