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買賣判決書是什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農村宅基地買賣判決書是什麼樣的?

在任何的買與賣的過程中,都可能會產生因為合同責任規定不明確,或者當時買賣沒有協商好而發生的糾紛。這時候就需要法院介入進行判決。很多人不知道農村宅基地買賣判決書的形式是怎麼樣的,下面小編就以一份判決書為樣本,帶着大家瞭解一下。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二中民終字第0202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白××,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北京市朝陽區×村農民,住北京市朝陽區×村×號。

委託代理人楊飛,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北京律政德法律顧問有限公司主任,住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130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朝陽區××村。

委託代理人鄔錦梅,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白××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74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8年1月,王××起訴白××原審法院稱:1997年1月16日,我與白××簽定《房屋出售協議書》,購買白××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鄉×村×號房屋八間及院落。白××承諾為我辦理承諾為我辦理過户及過户遷入手續,白××承擔相應費用;房屋總價為十萬元,我先行支付九萬元,待白××辦理完畢一切手續後,再支付另外的一萬元。該協議簽署還取得了村委會的認可。我在支付了九萬元購房款後,多次催促白××辦理相關手續。1997年1月20日我對原有房屋進行了翻新及裝修,還在院落內新建了一間房屋,並安裝了上、下水、暖氣等生活設施。2007年12月,白××起訴要求確認上述協議無效,並要求我返還房屋。2008年1月11日,法院判決確認了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並判決我將涉訴房屋騰空交還白××等。由於房屋價格原因及白××的不誠信,導致我無力再行購房。為此,我訴至法院,要求白××賠償我區位補償價損失、裝修損失、無因管理損失等共計七十萬元。

白××辯稱:我與王××於1997年1月16日簽訂的協議原本無效。王××自1997年1月開始管理此房屋,並將該房屋一直用於出租,至今已有十一年。王××主張對房屋進行翻建的情況我並不清楚。因此我不同意王××的訴訟請求,並反訴要求王××返還我1997年1月16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間房租二十一萬一千二百元。

針對白××的反訴王××辯稱:堅持我的訴訟意見,不同意其反訴要求。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則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損失。本案中,王××與白××所籤房屋買賣協議已經我院認定無效,對此白××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就王××對房屋的擴建及添附部分,白××應當折價補償。因雙方簽訂的無效合同確會為王××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白××對此亦應當進行賠償。具體數額由法院酌情判處。王××主張的無因管理損失等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王××與白××對於王××在使用涉訴房屋受益的具體數額均未提交證據,對此法院亦酌情處理。據此判決:一、白××於判決生效後十日補償王××房屋擴建、添附折價款並賠償王××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二十八萬五千元。二、王××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白××收益款人民幣五千元。三、駁回王××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白××其他反訴請求。

判決後,白××不服並上訴志本院,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為由,要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駁回王××的訴訟請求。王××同意原判決。

經審理查明:1997年1月16日,王××與白××簽定《房屋出售協議書》。白××將其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鄉×村×號院內房屋以十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王××。王××先支付房款九萬元,剩餘一萬元雙方在房屋過户手續辦理完畢後交付。協議簽訂後,王××向白××支付放款九萬元,白××將房屋交付給了王××。2007年白××以王××系非農業户口、不得取得宅基的使用權為由,起訴至原審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原審法院判決確認王××、白××簽訂的《房屋出售協議書》無效,王××將購買的房屋騰空後交還給白××,白××返還王××房款九萬元。該判決已生效。王××與白××因賠償損失等再次發生訴爭後,原審法院在審理中,委託北京首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就涉訴房屋進行了評估,結論為:涉訴房屋的拆遷補償價鉻總額為540855元,其中區位補償價為432840元;涉訴房屋價格為60947元,王××與白××確認確認王××自建房屋11.78平方米、房屋價值2924元。附屬價值物為31430元、裝修價值為15638元,雙方確認暖氣、電錶、上水、水池、棚子、鐵柵欄門、防盜門、狗窩、燈泡、吊頂、隔斷、暖氣罩、水磨石地面、院牆等部分中王××投入20954.05元。王××另表示其為房屋做下水設施支出418元,但對此沒有提交相應證據。

以上事實,有(2008)朝民初字第02787號民事判決書、《房地產估價諮詢報告》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則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損失。本案中,王××與白××所籤房屋買賣協議已被生效的判決確認為無效,對造成協議無效雙方均有一定責任。雙方所籤協議被確認為無效的原因系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但從協議簽訂的時間及內容上,應當説是雙方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在協議簽訂後,已依協議確定的內容各自履行了相關義務。從雙方買賣關係上看,此後白××的反悔,應當説是一種違反誠信的行為。由此給相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適當賠償。原審法院依據評估結果判決由白××給付王××房屋擴建、添附折價並賠償一定數額的經濟損失並無不妥,本院對此予以維持。王××過高的請求及白××的反訴請求,均缺乏依據,本院對此均不予支持。白××上訴要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的請求,理由不充分,本院對其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估費2704元,由王××負擔1000元(已繳納),由白××負擔1704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至原審法院)

一審案件受理費5400元,由王××負擔3200元(已繳納),由白××負擔22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至原審法院);反訴費2234元,由白××負擔2000元(已繳納),由王××負擔234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至原審法院)。二審案件受理費10800元,由白××負擔(已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肖蓉蓉

審判 員 張振越

代理 審 判 員 付 輝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日

以上就是一份關於農村宅基地買賣判決書的樣本。事實上,關於宅基地的買賣判決書大體都是如此,明確原告和被告,再根據給出的事實和合理證據,給出法院的意見和判決結果。我們在買賣過程中,為了減少這樣不必要的麻煩,還是事先和對方進行完整的協商和溝通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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