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宅基地轉讓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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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宅基地轉讓條件是什麼?

一、村集體宅基地轉讓條件是什麼?

1. 受讓主體資格條件

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應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或其他規定的身份。宅基地轉讓中的受讓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就是宅基地轉讓採取的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的政策。

2. 遵循“一户一宅”原則

每户只能申請一個宅基地,不能重複多次申請宅基地,在宅基地轉讓中,受讓人在接受轉讓宅基地後,其名下應只有一個宅基地使用權。

3. 相關審批手續

如果在宅基地轉讓中,只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應辦理《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的主體變更登記。如果因買賣房屋而轉移宅基地使用權的,應辦理《宅基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屋使用權證》的主體變更登記。

二、《土地管理法》對於宅基地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户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户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對於村集體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宅基地進行轉讓的,是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宅基地的具體使用上,是需要嚴格審查申請人的相關條件的,必須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批准使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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