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抵押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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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抵押法律法規

宅基地都是國家給予的一種福利,我們享有其所有權但是沒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生活中可能會由於某些原因想要通過宅基地抵押來解決,有關宅基地抵押由明確的法律規定,針對此現象要嚴格按照宅基地抵押法律法規來執行,以便對我們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宅基地抵押法律法規

規範土地市場,加強土地抵押行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範圍如下: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抵押人,將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抵押權人作債務擔保的行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受法律保護。下列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抵押: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2)以租賃、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隨地上建(構)築物抵押而抵押;

(3)以出租方式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可隨地上建(構)築物抵押而抵押;

(4)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5)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土地使用權。

下列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1)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但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情況除外;

(2)土地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

(3)出讓、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租金等有償使用費未繳清的;

(4)無有效的土地權利證書或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無合法所有權證的;

(5)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分離抵押給兩個權利人的;

(6)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權;

(7)以公益為目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市政等社會公益設施的土地使用權;

(8)已依法公告列入收回或者徵收範圍的土地使用權;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土地使用權。

以建(構)築物抵押的,該建(構)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構)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按照此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宅基地抵押法律法規對宅基地抵押起到了限制作用,以出讓、租賃、劃撥方式、出租方式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集體使用土地、無效的土地權利證書、被依法查封、扣押等土地不得進行抵押,在想要選擇通過宅基地抵押方式來償還債務時要熟悉抵押的法律規定防止出現不得抵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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