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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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1、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3、主體的限定性;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1、用權人的權利1.1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權利;

1.2空閒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着物或種植竹木;

1.3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2、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2.1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2.2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2.3規劃的義務;

2.4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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