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應遵循哪些原則?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農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應遵循哪些原則?

我國城鎮化推進過程中,大量農民遷移到城鎮生活,導致農村大量宅基地閒置。為了解決這種現狀,相關部門在嘗試推進農村宅基地有序退出,那麼開展農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應遵循哪些原則?本站小編通過下文和大家簡單分享一下。

一、開展農村宅基地有序退出遵循的原則

(一)依法自願原則。農村宅基地退出獎勵試點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且充分尊重農民意願。

(二)合理補償原則。退出農村宅基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縣人民政府對退出人給予補助。原使用人為本村村民的,復墾後的土地優先由其承包經營。

(三)合理利用原則。退出的農村宅基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村土地整治規劃,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的原則進行復墾,並優先復墾為耕地。

(四)統籌結合、突出重點的原則。應與當前的農村危舊土坯房改造、新農村建設等工作相結合,有效整合使用各項涉農資金,項目區內工程設施應與周邊的溝、渠、路相互銜接、連接暢通,便於地方百姓生產生活。退出宅基地復墾後,一律不得再新審批宅基地和房屋建設。

二、創新宅基地退出機制要着力把握幾個關鍵點

(一)要以賦予宅基地更多權能為基本取向。現行宅基地權能的規定,包括佔有、使用、轉讓、出租等,但所有權能的實現都限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範疇內。在市場化和城市化深入發展的條件下,過度限制宅基地的流轉交易範圍,違背了物盡其用原則,不利於土地資源效益發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民的財產權利,固化城鄉二元結構。特別在經濟發達地區,宅基地的保障功能有所弱化,資產功能不斷凸顯,隱形非法交易不同程度存在。應當順勢而為,因地制宜推進改革,最根本的是要正確處理好宅基地的福利性與財產性、保障功能與資產功能的關係,核心是賦予宅基地更多的權能,這是推進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關鍵。

(二)要以維護和發展農民土地權益為引領。調研中瞭解到,農民對宅基地較為典型的訴求,有一本能保障權利的不動產權證,使自己的農村住房擁有完全產權,在遇到資金困難時可以隨時抵押融資。開展宅基地制度改革,就是要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土地權益為指引,保障宅基地權利,完善宅基地權能,使農民羣眾在這項改革中增添獲得感。

(三)要探索宅基地權益保障的多種實現形式。“一户一宅”的保障模式是不可持續的,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推行公寓高層、聯排多層、貨幣化安置等户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鼓勵通過建設農民保障房等形式將農民納入住房保障體系。要通過改革宅基地取得、權利和管理制度,實現從“一户一宅”向“户有所居”、從永久無償向有期有償、從無流轉向有流轉轉變,引導農村人口向城鎮集聚、要素資源向城鎮集中、產業重點向城鎮集合。

(四)要統籌協調農村各項綜合配套改革。宅基地的流轉退出與取得、有償使用、規劃管理等相互關聯,與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相輔相成,與户籍制度改革、農村綜合改革、新型城鎮化推進互為因果,要統籌協調,總體設計,增強改革的系統性、關聯性和耦合性,形成改革合力。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改革是農村改革中的關鍵內容,為了推動農村宅基地有序退出,相關部門要遵守依法自願、合理補償和合理利用的原則,使宅基地推出真正為農民帶來財產性收入,解決農民的後顧之憂,從而使農村閒置宅基地得到有效利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