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縣宅基地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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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縣宅基地新規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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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老宅基地新規

1、宅基地存在歸屬爭議和手續不全的宅基地
這種情況是暫時不予確權,只有爭議解決或不全手續後,政府才會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確權。
2、違規佔用農用地建設的房屋
此外,非法佔有耕地建房的宅基地,這種更不會給確權,還有可能會被處罰,要求恢復耕地。
3、修建在農村規劃範圍外的房屋
各個地方都有農村居住區的規劃區域,農民建房要在規劃的區域內,否則政府部門是不給於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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