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荒廢宅基地新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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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户口遷出農村、不再農村生活,已經不屬於本集體成員。
另外,農民在別處獲得宅地基,原有宅基地也將有集體收回。房屋坍塌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宅基地因常年失修坍塌了,如果超過兩年宅基地沒有恢復使用,宅基地將被收回。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
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有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農村荒廢宅基地新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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