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上的自住建築有什麼要求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2W

應該到土地局變更土地使用權。因為農業用地不允許改作他用,建莊園畢竟還有一部分土地變作建築用地了。所以不審批的話,就屬於違章建築,説重點就叫做威脅國家耕地資源。

農業用地上的自住建築有什麼要求嗎?

農業用地又稱農用地。指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如水庫、閘壩、堤埝、排灌溝渠等),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築物佔用的土地等。1985年,世界農業用地約佔世界陸地總面積(不包括南極洲)的64.7%;隨着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這一比例正在以驚人的速度變小。農業用地利用的合理性標準為:要求達到環境、社會、經濟、生態等方面效益的統一,以保持良性循環,永續利用,用地範圍。

在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範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因設施農業項目發展需要,申請按建設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設用地管理,並依法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合理選址。各地要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發展。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確需佔用耕地的,也應儘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佔優質耕地,同時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儘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規範設施農用地審核。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級政府審核同意。申報與審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經營者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鄉鎮申報。鄉鎮政府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政府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説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户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縣級審核。縣級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審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佔。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級政府批覆同意。

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後,鄉鎮政府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台賬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等工作。

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由農場提出申請,報農場主管部門初審後,送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區、市)自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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