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舊房翻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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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舊房翻建申請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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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請條件

1、 農村居民户無宅基地的;

2、(二) 農村居民户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於分户標準(267平方米)的;

3、(三) 回村落户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幹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村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4、(四) 原宅基地因影響城鄉規劃,需要收回或搬遷而又無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1、 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2、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

3、 一户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4、户口已遷出的;

5、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6、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為單位,在城市規劃及規劃控制範圍內,每户不得超過134平方米,其它範圍不超過167平方米。

綜上所述,對於農村自建的房屋也是需要按照規定辦理房產證的,當然只有在當事人在合法的程序下辦理了房產證的情況才能證明自建房的房屋所有人是自己,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需要向當地部門提出申請,再提交相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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