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在做出徵地拆遷前需要準備哪些工作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政府部門在做出徵地拆遷前需要準備哪些工作?

政府部門在做出徵地拆遷前需要準備哪些工作

(一)擬定徵用土地方案

徵用土地方案由擬徵用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徵用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區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徵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徵用土地方案,包括徵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徵用土地的範圍、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的種類及數量,徵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

(二)審查報批

徵用土地方案擬定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准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用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時批准徵用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徵用批准權屬於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屬於省級人民政府,而徵用土地審批權屬於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後報國務院批准徵用土地。

(三)徵用土地方案公告

徵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四)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着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徵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政府部門在徵地拆遷手續是之前是需要按照實際情況擬定徵地方案、補償安置方案等等,這樣操作有利於在徵地過程中提高效率。政府部門提前做好徵地地區的調研工作以及制定方案有利於在徵地過程中有理有據地將事情友好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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