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地的規定 - 註冊資本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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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資本

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地的規定,註冊資本的相關問題?

管理型公司:

(一)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

(二)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三)法人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

基金型公司:

(一)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二)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三)法人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

二、註冊地

公司實際經營地與註冊地不一致,是否允許

從律師角度看,做好相關事實性陳述,説清楚經營地、註冊地在哪,是否實際確實在經營地經營即可。基金業協會關注的要點是經營地滿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需求。

公司住所是指法律上所確認的公司的主要經營場所。通常是公司發出指令的業務中樞機構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載明的地點,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具有公示效力。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也是公司註冊登記的事項之一。公司變更住所,必須辦理變更登記,否則不得以其變更事項對抗第三人。基金公司下列事項變更需經基金業協會登記

(1)變更股東、註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2)變更名稱、住所;

(3)修改章程。

基金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如辦事處,並得到證監會批准。基金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申請材料。

以上便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地及註冊資本的相關問題的簡單回答,雖然私募基金髮行的受眾面不大,但是私募基金同樣需要遵循相關的職業道德,而且不能違背法律和道德的雙重底線。同時作為私募基金不能為了獲得更多的資金支持而變相為公募基金,這也是不被允許的一種行為。作為一個企業人和和資和是同樣重要的,所以對於私募基金來説有合格的管理者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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