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法院起訴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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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法院起訴流程是什麼?

民事糾紛法院起訴流程是什麼?

民事糾紛法院起訴流程是:原告遞交起訴書送達被告處;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在開庭審理案件的前三天,法院應及時通知當事人併發布公告;法庭在調查階段,根據原被告出示的各種證據,法院及時做勘驗筆錄,並宣讀鑑定結論;法庭辯論環節,根據先後順序發言和答辯;最終法庭作出判決。如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程序流程基本與一審一致。

二、民事起訴需要的資料有哪些?

1、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起訴狀正本和副本均必須提供原件,原告為個人的必須親筆在"具狀人"一欄中籤名,原告為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複印件)。包括下列證據:

(1) 證明原告訴權的證據

(2) 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起訴的民事法律關係的證據

(3) 證明原告所訴事實、理由存在的證據

(4) 其他可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

3、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1)原告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必要時提供原告的户籍證明;被告為個人的,提供其户籍證明或暫住證明

(2)原告為單位的,提供其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被告為單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記證明。

4、如委託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並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託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託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複印件。

民事糾紛雙方協商無效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也會優先安排相關的工作人員對雙方進行一定的調解工作,如果還是調解無效的,法院將會按照普通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並給出最後的判決結果,對於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選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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