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的商品質量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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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的商品質量負責嗎?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的商品質量負責嗎?

《商標法》第七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釋義】 本條是對商標使用人的法定義務和監督其履行作出規定。

商標具有保證商品質量的功能。在商標法的第一條中,就有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是商標法的立法指導原則,而且要變成商標使用人的法定義務,也就是商標所具有的保證商品質量的功能,要通過商標的使用來實現。商標使用人要對所使用商標的商品的質量負責,使商品所具有的品質與商標所享有的信譽相符,不得粗製濫造,以次充好。

商標法所指的商標使用人,包括各種不同情況。有商標註冊人自己將所註冊商標用於指定的商品上;有經過依法實施的使用許可由被許可人將商標使用在商品上;有共有商標的共有人分別將所共有的商標使用於商品上;有作為某一個集體的成員將該集體註冊的集體商標用於自己的商品上;有經過合法的手續將某一組織所控制的證明商標用於自己的商品上等。這些使用商標的情況雖然是不同的,但是都有明確的商標使用人,每一個商標使用人都應當在所承擔的責任範圍內對商品質量負責,這就是本條規定的第一層含義。

二、商標權保護期限有多久?

商標權的期限也稱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標所有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對註冊的商標享有專用權。

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

註冊商標有效期的計算應自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所謂核准註冊之日,即是核准註冊公告之日。應注意,如果有提出異議,但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商標使用人在使用此商品時,必須要確保商品是符合國家的規定,不管是在質量上還是在價格上都需要遵守其規定,如果存在質量有問題的情形,那麼商標使用人就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同時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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