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使用權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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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權是指商標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商標的使用許可的類型主要有獨佔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等。

商標許可使用權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使用許可的形式有3種,分別是普通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獨佔使用許可。

普通使用許可是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註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件時,商標權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被許可人應向商標註冊人説明情況,由商標註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取得商標註冊人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許可人也可以提起訴訟。由此可見,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具有獨立的訴權。也就是説,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自行提起訴訟。

排他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簡而言之就是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根據司法實踐,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自行提起訴訟的,須向人民法院提交商標註冊人明確表示不起訴的書面證據。

獨佔使用許可是在規定地域範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享有獨佔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隨着我國的商標權利保護實踐的發展,商標權與在先權衝突的案件時有發生。在先權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在後註冊商標權的範圍,商標權的使用權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件時,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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