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使用的規定法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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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許可使用的規定法律是什麼

商標許可使用的規定法律是什麼

商標許可使用的規定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註冊商標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擅自使用的話,則就會構成商標侵權。但如果是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那麼就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使用該註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具體而言,目前的商標使用許可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方式:

(一)獨佔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註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二、商標獨佔許可與一般許可的區別

商標獨佔使用許可是商標使用許可的一種。又稱商標專有使用許可,即商標權人許可他人在規定地域內使用其註冊商標後,不僅不得就同一註冊商標於同一地域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種使用許可方式。商標獨佔使用許可必須在使用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且要求雙方當事人(許可方、被許可方)嚴格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商標一般使用許可是商標使用許可的另一種方式。即商標權人(許可方)許可他方在規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註冊商標的使用權後,自己仍保留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同時還有權在同一地域內就同一註冊商標再許可第三方使用。

兩者均為商標使用許可的方式,但兩者有着原則上的區別:商標獨佔使用許可是不轉移商標權人對註冊商標的“所有權”而獨佔的使用權(專用權)轉讓給被許可方,獨佔許可合同簽字生效後,商標權人(許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許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該註冊商標;而商二者都是商標取得註冊的原則,我國實行以申請在先原則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商標申請在先原則與狹義上的商標使用在先原則不矛盾,但與廣義上的使用在先原則的主要區別在於,取得註冊取決於先申請註冊還是先已使用。

商標使用許可需要搞清楚商標使用許可的類型,具體就包括獨佔許可、一般許可以及排他許可三種。格外,當事人還需要簽訂合同並且登記備案,整個過程比較的繁瑣,也容易因為疏漏引發糾紛。而在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的時候,因為許可的類型不同,那麼被許可人與商標權人相應的權利義務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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