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剽竊怎麼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9W
著作權中的剽竊怎麼認定?

1、字數的多少。“使用”相同或相似文字的字數多,並多處“使用”,或反覆“使用”,相同或相似程度高。如果僅僅是幾句話,或少數文字雷同,不構成抄襲。但是雷同字數的多少不是判斷抄襲與否的主要依據。

2、“使用”文字在作品中的地位。即使有的作品“使用”他人作品雷同的文字不多,但是足以構成該作品的精髓或主線,也構成侵權。如“使用”他人創作的經典故事,該故事在該作品中佔有重要地位,或貫穿全文,且故事的描述基本一致就構成抄襲。

3、是否是合理引用《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為介紹、評論一作品或者説明一問題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超過“合理使用”限度的“使用”行為當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就是抄襲。判斷是否合理使用,可參考目的性要件、比例性要件、形式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等因素。

4、兩者使用相同描述是否屬於公共知識領域。作品的構成元素、原生材料、事實等創作素材屬於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們進行創作。一部作品的獨創性正在於作者運用其獨特的技巧、知識、判斷等思維和表達能力對這些原始素材進行獨特加工。

因此,創作新作品時,對他人既有作品中所表述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絕不能完全照搬他人對上述素材的描述方式。當一思想只有唯一的或為數極少的表達時,即表達與思想融合為一時,該表達才進入公共領域而為著作權法排除保護,如:科學公式、發明方案,設計方案,國家法律、時事新聞、曆法、通用表格等。否則,對“共知知識”、“客觀事實”的介紹同樣要受著作權法保護。

即使對於作為公共知識的歷史人物和歷史故事,無論何人何處的表達都不可能具有唯一性。“每個時代都會根據現實需要重新詮釋歷史,所以,相同的歷史才可以寫出無數不同的關於歷史的文字。”每個作者對於歷史人物和歷史故事的描寫,即表達方式,是一種個人創作的結果,是一種智力成果,應受法律保護。

因此如果是在著作作品中,時間比較後出版的作品,他和時間比較前出版的作品中的語句,用詞,段落的表達程度非常的相似,而且引用的次數已經超過了合理的權限,在原本的獨特性上不只一次的出現雷同,就有可能構成剽竊,也就是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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