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獨創性怎麼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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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法獨創性怎麼解釋的?

著作權法獨創性怎麼解釋的?

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或初創性,是指一部作品經獨立創作產生而具有的原創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對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實質的模仿,而是作者獨立構思的產物,就可以視為具有獨創性。著作權法理論中允許偶合,兩位作者單獨同時完成或單獨完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作品,均可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可以保護著作權的獨創性,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或初創性,是指一部作品經單獨創作產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襲性)和差異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對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實質的模仿,而是作者單獨構思的產物,在表現形式上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就可以視為具有獨創性,從而視為一部新產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所謂獨創性並不意味着作品必須是一個人單獨創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於不是對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實質的模仿,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也同樣具有獨創性。獨創性是僅就作品的表現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創作技法。

二、法院對著作權怎麼執行的?

(1)訴前權利保全。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2)訴前證據保全。即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3)人民法院依法處置權。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於確屬構成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時,可以裁判沒收非法所得、侵權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使侵權行為人不能再進行侵權活動。

只有具備獨創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法院處理著作權問題時,可以採取訴前權利保全的措施,在起訴之前應當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害等行為,著作權侵權糾紛,既可以雙方協商和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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