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獨創性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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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法獨創性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著作權法獨創性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獨創性的判斷標準主要是兩個:

第一作品是獨立完成,而非嫖竊,抄襲他人

第二,作品表現了作者的個性或者一定的創作高度。

對前者學界並沒有分歧,但對後者及什麼是創作的難度和作者的個性卻存在認識上的差異。

獨創性的特點主要是獨特而新穎。

以獨特而新穎的表達予以表述、闡發、論證,都可以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當然,如果作者具有某種新的主題或思想觀念,又必然有助於他創作出新穎獨特的表達。

與此同時,在不同種類的作品中,獨創性的體現方式,或者對於獨創性的要求程度可能有是不同的。例如,在小説、詩歌、戲劇等文學作品中,雖然是就同一個主題進行創作,由於作者的閲歷、心態、角度的不同,很容易創作出在表達上很不相同的作品,從而使得作品具有較高的獨創性。

而在人物傳記、歷史研究一類的作品中,由於不同作者所使用的資料基本相同或相似,創作出來的作品也具有或多或少的相似性。在這類作品中,獨創性可能體現在作者對於材料的選擇、編排和説明上,不同於文學作品所具有的獨創性。

至於一些事實性和功能性的作品,如攝影、地圖、法律文書等,或者是要真實地反映客觀事實,或者受到某些公文程式或慣例的限制,很少的一些變化,甚至是一些細小的變化,可能就體現了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因此,法院在進行侵權認定時,尤其是涉及兩部相似作品時,一般都會就不同種類的作品掌握不同的獨創性標準。

二、著作權的特點

(一)作者因創作作品自動產生著作權,不必履行登記、註冊手續;

(二)專有性,即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

(三)地域性,即除加入國際公約或締結雙邊協定外,一個國家法律所保護的一項權利只在該國範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四)時間性,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除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不受保護期的限制外,其他權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相關的法律明確的規定保護對於思想觀念的表達,但是不會保護思想觀念的本身。那麼就作品具有獨創性,也就是隻要求思想觀念的表達是新的或者是具有獨創的。但是又不同於他人的表述而沒有要求被表達的思想觀念也是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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