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演繹作品支付報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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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演繹作品支付報酬嗎?

一、使用演繹作品支付報酬嗎?

需要支付報酬,演繹作品是指通過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演繹行為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也是一種創作方式。因此,法律規定,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但其對著作權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另外,第三人在使用演繹作品時,應徵求原作者和演繹作品作者的同意。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

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

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彙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二、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原則

對於賠償責任的承擔,為應當適用全部賠償或者全面賠償的原則,也就是所謂的“填平原則”,即應由侵權人全額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在著作權司法實踐中賠償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以權利人的損失計算;

2、以侵權人的侵權獲利計算。

3、以正常許可費為參照計算;

4、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定額賠償標準。另外,當事人也可以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評估、鑑定等方法也可以用於賠償計算。

但具體到個案,權利人的損失該如何計算,在審判實務中往往存在爭議。因此,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問題,遂成為著作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共同關注的焦點。面對科學技術的新發展,著作權領域中出現了涉及計算機軟件、數據庫、互聯網等與信息技術有關的新類型侵權案件,有關著作侵權的賠償問題變得更加複雜。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就是沒有經過權利人的允許就使用權利人的作品,但是如果有正當理由合理使用的除外。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著作權侵權的話,法律規定侵權人要承擔一定責任。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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