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追加第三人為被告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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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侵權追加第三人為被告可以嗎?

著作權侵權追加第三人為被告可以嗎?

著作權侵權案件不一定可以追加第三人為被告,在著作權侵權等民事訴訟中,原告根據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請追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請能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個條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追加(關於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在一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

二、著作權侵權要件有哪些?

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着《著權權法》保護的範圍內

《著權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隨着科技的發展,逐漸的擴張,幾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勞動的創作成果。

2、須為《著權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採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採“創作”主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上述應屬於成文法所保障的客體和權利範圍以外,原告還須證明:

(1)作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後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而著作權只要具有原創性就夠了,即只要是經過個人心血努力、單獨創作而非盜用、抄襲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於我國《著權權法》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

複製、展覽、表演、發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為,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生。但是對於“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形式”為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侷限於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則為抗辯

《著權權法》既然以公益的保護為重,在一定程度內,即使是未經許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為理由以為免責抗辯。各國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為為合理使用。此外,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依其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區別;

(2)、受《著權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使用的數量及實質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上所佔的比例;

(4)、使用對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經濟市場的價值的影響。

著作權侵權糾紛被法院受理之後,作為被告的被侵權人,可以在限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為被告的請求。法院收到此類請求之後,若是發現被追加的被告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法院就有可能會同意被告提出的追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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