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質押合同範本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專利作為市場經濟中保護個人知識產權的有效武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很重要的民事權利,而專利作為可以產生商業價值的權利,可以像房產一樣進行質押,並且可以通過質押來獲得貸款,在我國的很多法律,對專利的質押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解釋,那麼,專利質押合同便應運而生,專利質押合同範本還怎麼寫呢?

專利質押合同範本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在此,出質人與質權人所訂立的書面合同為專利權質押合同。具體而言,專利權質押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專利權作為出質標的與合同債權人訂立的質押合同。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的專利權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統稱“專利權人”)稱為“出質人”,專利權質押合同中的債權人稱為“質權人”,被質押的專利權稱為“質押標的”。

一、因此,發現專利權質押合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一)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從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專利權質押合同屬於一種擔保合同,所以,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

(二)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於1996年9月16日頒佈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為《登記辦法》, 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條也規定:“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顯然,以口頭形式、電話、電報或者其他形式所訂立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無效。

但是,專利權質押合同既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例如,《擔保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三)專利權質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門登記為生效要件。這裏所指的“管理部門”,在《登記辦法》第2條作了明確規定:“中國專利局是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管理部門”。即專利權質押合同必須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工作管理部申請登記,經登記後才能生效。《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以專利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中國專利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專利局登記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四)專利權質押合同與一般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許可合同不同。作為一種擔保行為,質押過程中一般不發生專利權的轉移,即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後,專利權不發生轉移,仍屬於出質人所有;而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即發生專利權的轉移。另一方面,專利權轉讓合同是一種獨立的主合同,而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依附於主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法》第“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不能導致專利權向質權人轉移。另一方面,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後,質權人雖然能夠限制出質人的專利權,但質權人也不得實施該專利權。因此,專利權質押合同與專利權許可合同也不同

所以專利的質押或者專利的質押貸款在我國的擔保法中有很明確的規定,而利用專利進行質押,也成為了越來越多人的選擇,這樣不僅僅更容易貸款,也可以減少貸款所帶來的風險,而利用專利進行質押,也可以看做是轉讓專利權的一種,專利質押合同範本必須要符合擔保法的一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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