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中個人擁有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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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發明中個人擁有什麼權利?

職務發明中個人擁有什麼權利?

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屬單位,專利申請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授予專利權,其專利權人為單位。但職務發明創造人因其創造發明、享有下列權利:

1 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2 獲得單位給予獎勵的權利;

3 發明或者設計專利實施後,有獲取合理的報酬的權利。

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專利申請權。

相較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用人單位的權利集中體現在其掌握了僱員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即單位有權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如單位申請且獲批,單位即成為專利權人,並可取得行使專利權的完整權能;但如單位放棄了專利申請權,那麼該發明創造也並不能當然地轉為非職務發明創造,而應作為社會公眾財富,為公眾所利用。即發明創造只要符合“職務”一詞的基本條件,單位就成為了權利的所有人,無論其是否行使專利申請權,原發明人或設計人都不得以非職務創造發明對該發明創造行使專利權。

(2)給予發明人獎勵或者報酬的義務

單位的此項義務與前文所述發明人獲取獎勵或報酬的權利內容基本一致。

三、職務發明和合作與委託發明

我國《專利法》第8條中對於合作發明進行了定義,合作發明是指“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從法律條文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合作發明的產生是基於合作或者委託關係而產生的。

合作發明與職務發明存在一定的類似之處,即在合作發明的情形中,也有可能出現個人與單位相聯繫的情形,但不同於職務發明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關係而形成的不平等地位,在合作發明中,個人是基於委託合同關係從而與單位進行合作,作為一種諾成、雙務合同,委託合同的雙方無論是在法律關係中或是實際關係上都是處於平等地位的,而正是由於這種法律地位上的差別,合作發明中的發明人在發明創造完成後,除另有協議的,均享有專利申請權,並在申請獲批後成為專利權人,從而享有對發明創造較為完整的權利內容。

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是屬於作者所有的,但是職務作品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是可以優先使用的,同時為了更好的保障職務作品的所有權,在法律中也是規定了作品在完成兩年內,是不可以未經單位的允許就讓第三方的公民或者是第三方的單位使用該職務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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