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及其權利歸屬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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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作品及其權利歸屬是怎樣的

職務作品及其權利歸屬是怎樣的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一般為作者所有,但是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在對職務作品的認定中,“職責範圍”應予以嚴格界定,否則,會把眾多的個人作品劃歸到職務作品中,這不僅打擊創作者的積極性,而且還是社會利益不公正分配的體現。在判斷職務作品的過程中,下面兩種因素值得高度重視:

1、職務作品與作者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創作。作品的創作不同於產品的生產(製造產品時,製造者可以在一天工作時間屆滿後便離開崗位,無論工作任務完成與否),作品的創作過程是個連續的心理過程和不斷寫作過程。

有時的情況是,在工作時間內只是作出了創作作品的初步設想,在工作時間外仍是欲罷不能,便以一定的客觀形式實現了構思,並對作品進一步提煉、加工。這樣,我們就很難認定一部作品的構思與創作是否屬“工作時間”之內,所以,用工作時間不能(也不可能)作為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的標準。

(2)2、需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它們是職務作品;另一方面,有些作者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條件而創作的作品,也不一定就是職務作品。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是委託作品或其他類型的作品。所以,我們不能以物質技術條件來判斷某一作品是否屬於職務作品。

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在具體的問題的處理上存在不少的爭議,畢竟知識產權的劃分,在現今的法律體系中是比較的模糊的近幾年國家的有關部門的在此類問題的處理上越來越重視,因此自己需要學會積極處置,儘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造成直接的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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