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什麼叫自首什麼叫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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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什麼叫自首什麼叫坦白

法律上什麼叫自首什麼叫坦白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現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而真正的坦白,即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於法定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首與坦白,共同點是都已經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在被動到案後,在已經不能成立自首的前提下,仍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不管司法機關掌握程度如何。兩者在法律上的區別意義: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節,而坦白僅是酌情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法院必須給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節理論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決定權即自由裁量權在審判機關。

2、減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準刑40%左右的減刑幅度:“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在這裏告訴大家,任何事情都是可以用法律解決的,動用武力不但解決不了問題,相反會把問題更大化。即便進行自首會減刑,但是也是不值得的。所以有問題只要進行報警處理,或者是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即可,不要武力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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